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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关于电线电缆包装盘收取押金办法

        发布部门: 机械电子工业部


        发布文号: 机电部机电经[1990]358号


        为节约国家资源,决定对电线电缆各种包装盘统一收取押金,并制定本办法。


  (1)包装盘限于全木盘、全铁盘、铁木盘、胶木盘和ABS轴。


  (2)生产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每个包装盘付给用户押金收据一张,连同货款向用户办理托收押金,用户不得拒付。用户将包装盘送回生产厂时,凭押金收据,收回押金。生产厂还应按包装盘损坏程度付给余值价款。


  (3)包装盘押金有效期为二年,个别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与生产厂协商延长押金期限。


  (4)由于各厂生产产品不同,设备条件不同,各厂的包装盘原则上由本厂回收利用,非本厂产品的包装盘,当地生产厂可使用的,经用户要求就地回收者应照付余值价款,但不退押金。


  (5)用户退还包装盘所需运杂费,应由生产厂负担,计入本厂包装成本(或冲减年末过期押金)。


  (6)属下列情况的,经双方协商可免交押金,并在合同中注明:
        ①出口援外产品;
        ②西藏、青海地区;
  ③国家储备局订购的储备产品。


  (7)电线电缆包装盘押金标准和退还用户余值,都按包装盘成本计算。押金标准按成本的1.3倍制定,退还用户残值标准参照原办法制定。
 

  (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电线电缆盘成本,制定实施细则,报我部经济调节司备案。
 

  (9)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资料类别: 2011071910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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