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当前位置: 电缆网 > 资料首页 > 法律法规 > 文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就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内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最近向各省市技术监督局发文[1999]183号,全文如下:
        按照生产许可证工作进度安排,现将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铝绞线(含钢芯铝绞线)、漆包圆铜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塑料绝缘电力电缆和架空绝缘电缆等五类电线电缆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按《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三、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申请一律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43号)、《关于进一步作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8]184号)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申请换(发)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会同省(区、市)机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


        五、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单位可根据各省市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参与对换(发)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


        六、换(发)证企业的产品封样工作由各省在生产条件审查同时,由审查组组织进行。样品送指定检验单位进行检测。根据检验单位条件,批准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具体任务分工另行通知。


        七、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于1998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将原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新证下发,查处工作继续进行。凡自1999年1月1日至本文件发布之日止向各省市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技监局管发[1989]367号)第四条规定,取得临时准产证明的产品,可不以无证论处。


        八、经商国家机械工业局,决定设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国家机械工业局机械工业质量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
 

        九、审查部负责对各省市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地方保护等问题严重的,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严肃处理。


        十、审查部负责接受并汇总各省市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论和各检测单位对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十一、审查部负责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发证书。
 

        十二、审查部负责收集并总结行业质量状况,定期向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十三、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要求2000年6月底完成。

资料类别: 201107271000001
资料大小: 0 KB
下载次数: 0
发布时间:
发 布 人:

电缆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服务热线

电话:18861778700

QQ在线服务

QQ:3488196402


Copyright 远东买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arved. 苏ICP备20037087号-2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使用。